(2017)鲁070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与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心灵,陈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2民初2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228号。代表人:张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天坛市场。法定代表人:刘心灵,总经理。被告: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3号。法定代表人:丁贯峻,总经理。被告:刘心灵,女,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被告:陈XX(被告刘心灵之夫),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诉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心灵、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000元,利息308777.12元,合计8608777.1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心灵、陈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16日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4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9日;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7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0月30日;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2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2月4日;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被告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心灵、陈XX对上述三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四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24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地砖;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9日;借款年利率为5.2325%,逾期上浮50%计收罚息;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同日,被告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该笔借款240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同日被告刘心灵、陈XX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表示愿意为该笔借款240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2015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27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地砖;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借款年利率为4.945%,逾期上浮50%计收罚息;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同日,被告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该笔借款270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同日被告刘心灵、陈XX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表示愿意为该笔借款270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2015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32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地砖;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4日;借款年利率为4.945%,逾期上浮50%计收罚息;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同日,被告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该笔借款320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同日被告刘心灵、陈XX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表示愿意为该笔借款320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被告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心灵、陈XX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告合计欠原告借款本金8300000元、利息308777.12元,共计8608777.12元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被告刘心灵、陈XX向原告出具的担保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均合法有效。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对致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心灵、陈XX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借款本金8300000元、利息308777.12元,合计8608777.12元(2017年3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心灵、陈XX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心灵、陈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299元,由被告潍坊市亿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潍坊市大富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心灵、陈XX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桂玲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人民陪审员 丛海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