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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于文宇、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宇,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宇,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玉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文宇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7】第2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于文宇工资9756.7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7】第2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审判员 于 海 明审判员 宁 小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