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016)鲁1091民初2110号原告冯家臣与被告战忠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战忠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2110号原告:冯家臣,男,汉族,户籍地山东鄄城县,现住户籍地。法定代理人:冯换银,男,汉族,户籍地山东鄄城县,现住户籍地。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刚,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秦月,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731785681-1。负责人:岳进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昆,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忠浩,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现住户籍地。原告冯家臣与被告战忠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家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冯家臣负担。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