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7)陕1023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3日前向原告徐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942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赔偿损失5942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到位执行款5942元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