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池县广播电视台申请异议黄长斌申请执行蒋梓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广播电视台,黄长斌,蒋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异10号异议人(案外人):岳池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法定代表人:陈琼芳,台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长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蒋梓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长斌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岳池民保第1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蒋梓平所有的房产在6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其中包括蒋梓平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新风路A栋的门市。申请执行人黄长斌向本院起诉后,本院经过审理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5)岳池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黄长斌对该判决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川16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黄长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川1621执748-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蒋梓平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新风路A栋29号、33号、35号门市予以评估、拍卖。异议人岳池县广播电视台以其中被查封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新风路A栋的现门牌号为21号的门市系其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被执行人蒋梓平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岳池县广播电视台称:黄长斌与蒋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川16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005年9月5日,蒋梓平在岳池县广播电视网络发展公司借款6万元,用其广电局宿舍楼下门市两间(从大门出门左方向第三间、第八间门市共80平方米)作担保抵押,约定借款期四个月,逾期不还,担保抵押的门市归广电局所有。2006年1月5日,该笔借款到期,蒋梓平未归还借款,就将门市折价6万元给岳池县广播电视网络发展公司所有,因涉及国有资产,需相关部门衔接,蒋梓平称等具体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再履行相关手续,并将3号、10号门市交付给岳池县广播电视网络发展公司(协商将原来约定的8号门市换成10号门市)。2012年12月6日,岳池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与岳池县广播电视台分家,将3号门市(现21号门市)划归岳池县广播电视台使用,10号门市(现35号门市)划归岳池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使用。这两个门市已经由岳池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和岳池县广播电视台占有和使用至今。岳池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黄长斌的申请对异议人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新风路A栋的现门牌号为21号的门市进行查封并拍卖,现请求中止对岳池县九龙镇新风路A栋现门牌号21号门市的拍卖并解除对该门市的查封。异议人为支持其异议,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2年12月6日由岳池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与岳池县广播电视台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该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现文广新局办公楼出后大门左边的第3号门市划归县广播电视台使用,第10号门市划归县文广新局使用”;2、《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岳国用[2003]字第xxx)复印件1份,该证记事栏注明“2003.1.6,根据岳国土转字(2001)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489.5㎡给廖长岳,本证现有6403.29㎡;2005.2.1,该宗地为了抵押贷款(办公楼)分割办公大楼1-7层,面积为615.80㎡,本证现有5787.49㎡”;3、借条复印件1份,内容为“今借到广电局土地总证,编号,岳国用2003字第xxx号,面积1484.50平方米。借证人:蒋梓平,2010年9月6日”;4、《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岳国用[2003]字第xxx)复印件1份,该证记事栏注明“2003年1月16日注记:该宗地转让位于底层门市面积给蒋梓平928.5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面积132.64平方米,转让底层门市面积给孙跃国561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面积80.14平方米,共计分摊212.78平方米,本证现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76.72平方米(该宗地底层门市全部已办,其2-6层为岳池县广播电视局职工住宅,证未办,待分割);5、转账支票存根联影印件1份,载明:出票时间2005年9月9日,收款人岳池百江燃气有限公司,金额壹拾万零伍仟元整,用途付天然气公司安装费(由蒋梓平出借据);6、日期为2005年9月5日的借款协议影印件1份,主要内容为:蒋梓平用法院对面广电局宿舍楼下门面两间(从广电局宿舍大门出门的左方向数第三、第八两间面积共80平方米)作抵押,向广电局暂借人民币陆万元正,从借款之日起四月内归还,如逾期不还款,抵押的门面归广电局所有;7、日期为2005年9月9日的借条影印件1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广播电视局人民币陆万元正,此款用本人蒋梓平的门面3号、8号作的担保抵押,时间借用4个月内归还,借款人:蒋梓平;8、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的记账凭证影印件1份;申请执行人黄长斌辩称:异议人岳池县广播电视台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理由是:第一、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未办理抵押登记,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第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未形成买卖关系,双方之间无买卖合同。如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存在买卖关系,在异议人占有门市长达11年中,为何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即使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有买卖合同且合同是真实,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岳池县九龙镇新风路21号门市(原广播局A栋3号门市)仍属于被执行人蒋梓平所有,人民法院依法仍应执行。经审查查明,2005年9月5日,岳池县广播电视局与被执行人蒋梓平签订了《借款协议》1份,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一、蒋梓平用法院对面广电局宿舍楼下门面两间(从广电局宿舍大门出门的左方向数第三、第八两间面积共80平方米)作抵押,向广电局暂借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00元),二、还款期限:此款从借款之日起,四月内归还,利息按贷款利息结算。如逾期不还款,抵押的门面归广电局所有。岳池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唐敏及被执行人蒋梓平在该借款协议上签字。2005年9月9日,被执行人蒋梓平向岳池县广播电视局出具借据1份,借据上载明“今借到广播电视局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00),此款用本人蒋梓平的门面3号、8号作的担保抵押,时间借用4个月内归还。借款人:蒋梓平。2005年9月9日”。同日,岳池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唐敏在该借据上签署“同意按协议借款,转入天然气公司”。岳池县广播电视局当日向岳池百江燃气有限公司转账10.5万元,在转账支票存根用途一栏注明“付天然气公司安装费(由蒋梓平出借据)”。因机构调整,岳池县广播电视台从2012年11月起独立运行。同年12月6日,岳池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与岳池县广播电视台签订协议,对人员、资金、办公场地及车辆、其他资产等进行划分。在该份协议中,双方约定:将“现文广新局办公楼出后大门左边的第3号门市划归县广播电视台使用”。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黄长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岳池民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为被申请人蒋梓平所有的房产在6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所查封的财产中包含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新风路A栋的门市。尔后,申请执行人黄长斌以蒋梓平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执行人蒋梓平偿还借款5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5)岳池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蒋梓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长斌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黄长斌不服本院(2015)岳池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川16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2015)岳池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执行人蒋梓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黄长斌借款本金341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蒋梓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黄长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川1621执7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蒋梓平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新风路A栋29号、33号、35号门市予以评估、拍卖。异议人岳池县广播电视台以岳池县九龙镇新风路A栋21号门市系被执行人蒋梓平折价抵偿给异议人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该门市的拍卖并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梓平与原岳池县广播电视台签订借款协议时,约定以其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新风路A栋21号门市作为借款抵押物,双方虽约定在借款期届满后如未按期偿还借款,以抵押物折价抵偿给异议人所有,双方对该门市的抵押约定不属于房屋产权变更,且双方未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也未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的规定,该门市的所有权仍属于被执行人蒋梓平所有。本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评估、拍卖裁定,并不包括异议人所提异议涉及的标的。现异议人岳池县广播电视台以被执行人蒋梓平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后已将该门市折价抵偿给原岳池县广播电视局所有、后在机构分设时分割给异议人所有为由,要求中止拍卖并解除该门市的查封,没有法律依据,异议人岳池县广播电视台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岳池县广播电视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吴建华审判员 粟海燕审判员 青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峻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