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顺利与被执行人熊诗春、衡阳市安逸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利,熊诗春,衡阳市安逸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顺利,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熊诗春,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衡阳市安逸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铜桥港66号。法定代表人:刘淼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顺利与被执行人熊诗春、衡阳市安逸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顺利向本院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溯审判员 彭卫东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夏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