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105号罪犯张华,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黄陵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西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5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7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1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2014年、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华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