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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滑民初1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靳振辉与李广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振辉,李广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滑民初1528-1号原告靳振辉,男,1978年生。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华,男,1976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振辉与被告李广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振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康素敏审判员  杨海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