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滑民初1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靳振辉与李广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振辉,李广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滑民初1528-1号原告靳振辉,男,1978年生。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华,男,1976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振辉与被告李广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振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康素敏审判员 杨海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