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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谭建华与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华,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5行初8号原告谭建华,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70********,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一棵树居委会*组**号。被告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张锦明,市长。被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万惠,盟长。委托代理人金勇,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华诉被告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被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因原告谭建华与被告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已于庭外达成协议和解,原告谭建华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建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建华承担。审 判 长 格日勒图雅审 判 员 冯 逸 岩代理审判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冀 雅 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