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执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敬齐与丁云连、黄贵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敬齐,丁云连,黄贵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007号申请执行人:余敬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原告之妻),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丁云连,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执行人:黄贵洲,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敬齐与被执行人丁云连、黄贵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52823.74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理东审 判 员 汪新元人民陪审员 肖年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