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赵银栓与张贵明、杨三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栓,张贵明,杨三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22民初892号原告:赵银栓,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被告:张贵明(又名张金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杨三白,女,汉族,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原告赵银栓与被告张贵明、杨三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银栓,被告张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三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6分,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利息4.5万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2015年8月29日开始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贵明(又名张金林)辩称,借款15万元是事实,给付原告的4.5万元是本金,不是利息,利息太高,被告出不起,被告企业倒闭了,从今天开始把利息停止吧。被告杨三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张金林向原告赵银栓借款15万元,利息2分6厘。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赵银栓现款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利息2分6厘。借款人张金林”。另查明,2016年2月6日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2016年4月27日给付6000元,2016年5月8日给付9000元,2016年3月19日给付原告2万元,被告共给付原告4.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张贵明(又名张金林)向原告赵银栓借款15万元,原告赵银栓与被告张贵明(又名张金林)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债务应当予以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利息2.6分,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月利息按2分计算,被告虽然在庭审中不认可给付的4.5万元是利息,但被告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给付的本金,因此对原告请求认定被告给付原告4.5万元为利息予以支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按年利率24%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从2015年8月29日开始按2分计息要求被告继续给付利息直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贵明、杨三白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贵明所欠债务,被告杨三白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三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贵明(又名张金林)、杨三白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银栓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9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直到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贵明(又名张金林)、杨三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梁咏梅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白梓萱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