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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城尧柏阳山庄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尧柏阳山庄水泥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尧柏阳山庄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韩城尧柏阳山庄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款履行计划,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02执7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