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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庆学、汪宝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学,汪宝霞,李长惠,汪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庆学,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汪宝霞,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国税局职员,住阳谷县城区。被执行人:李长惠,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卫计委职员,住阳谷县城区。被执行人:汪保明,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李庆学与汪宝霞、李长惠、汪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庆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93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申请执行费(另计),被执行人已偿还129300元,剩余款项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