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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邵占民与刘志福、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占民,刘志福,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960号原告:邵占民,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志福,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志,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占民诉被告刘志福、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占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