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邵占民与刘志福、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占民,刘志福,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960号原告:邵占民,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志福,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志,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占民诉被告刘志福、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占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