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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吴奶春、王先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吴奶春,王先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奶春,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霞浦县盐田乡中坝村鹅湾17号。被执行人:王先先,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涣池村藏马峪2组3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吴奶春、王先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3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