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71625-6。住所地:开封市鼓楼新天地**号楼***层。法定代表人:何东杰总经理王涛申请执行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解除原告王涛与被告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涛经营保证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涛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涛申请执行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景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