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孟凡凯、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凯,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61号申请人孟凡凯,男,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陵县。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