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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何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何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07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负责人:杨东,该营业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邓丰,该营业部员工。被申请人:何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被申请人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飞名下银行存款331359.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飞名下银行存款331359.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