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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占奎与徐衍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奎,徐衍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民初387号原告:王占奎,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徐衍成,男,1978年4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原告王占奎与被告徐衍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衍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占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徐衍成返还借款3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日,徐衍成向王占奎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徐衍成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日,徐衍成向王占奎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以上事实有王占奎向本院提供的徐衍成所立欠据一张,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占奎与徐衍成系民间借贷关系。王占奎持有徐衍成向其借款时所打的欠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徐衍成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衍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王占奎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徐衍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钰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