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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1。法定代表人王忠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阳子,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54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谊兄弟公司上诉称,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创动力公司对于华谊兄弟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系关于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电影的投资、合作、拍摄、发行协议,但本案诉争标的为先行垫付的宣传发行费用,并不涉及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等问题的认定,故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载明,华谊兄弟公司的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温榆河楼台段”,《合作协议》第13.2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华谊兄弟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