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辖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茂祥与被告刘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茂祥,刘永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辖29号原告:王茂祥,男,64岁,汉族,现住河津市樊村镇东崖底村。被告:刘永堂,男,56岁,汉族,现住山西铝厂。原告王茂祥与被告刘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茂祥诉称,2009年9月份被告刘永堂以做生意为由,从我处分四次共借走现金250000元,约定利息2分,三个月结息一次。利息付至2010年12月底后再未付过,之后被告一直以市场不好,生意不景气为由一拖再拖,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永堂归还现金250000元及利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茂祥以被告刘永堂系河津市人民法院正式干警为由,申请河津市人民法院回避。河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茂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案件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王茂祥以被告刘永堂系河津市人民法院正式干警为由,申请该院回避,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的怀疑,本案应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 珍审判员 令狐文萍审判员 陶 佩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