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月平与孙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月平,孙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胡月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孙照胜,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胡月平申请执行孙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送达执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以被执行人已将欠款给付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孟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