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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月平与孙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月平,孙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胡月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孙照胜,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胡月平申请执行孙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送达执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以被执行人已将欠款给付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孟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