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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关海涛与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海涛,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4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海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质彬,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关海涛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海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由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为: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关海涛一审起诉请求:1、要求补交2012年12月6日至今欠缴的保险费;2、赔偿医疗费38,075.9元;3、支付证书使用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海涛与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工程师、三级造价员聘用协议》,约定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关海涛辽宁省三级造价员证书及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期限为3年,年使用费5000元,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办理资质期间内为关海涛缴纳三险。2015年12月6日双方续签了聘用协议,期限为3年。另查明: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海涛缴纳医疗保险至2015年12月。关海涛于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6月6日在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支出医疗费40,209.38元。再查明:关海涛与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因补缴社会保险、医疗费、证书使用费等事宜发生争议,于2016年7月8日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15日该委作出沈开劳人仲不字[2016]841号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送达后,关海涛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关海涛请求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因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对于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关于关海涛请求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和证书使用费的问题,根据关海涛与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师、三级造价员聘用协议》的内容,该协议实际为中级工程师和造价员资质挂靠协议。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据此,双方签订的《工程师、三级造价员聘用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对于关海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关海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关海涛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建标造函(2017)73号通知如下:一、各管理机构要加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管理,对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注册企业与实际受聘企业不一致、注册在两个及以上企业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对发现的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要求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四、各管理机构要加强同有关执法和其他职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协助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挂证”注册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我司…。该通知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关于关海涛请求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的问题,根据关海涛与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师、三级造价员聘用协议》的内容,该协议实际为中级工程师和造价员资质挂靠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即关海涛与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关海涛要求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关海涛请求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证书使用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关海涛取得的三级造价员证书及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属于行政许可证件,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关海涛与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师、三级造价员聘用协议》的内容,该协议实际为关海涛出借行政许可证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建标造函(2017)73号通知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关海涛与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师、三级造价员聘用协议》属于违规“挂证”行为,为国家相关机构清理的对象,故关海涛依据与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师、三级造价员聘用协议》向沈阳乾仓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证书使用费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关海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关海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丁广昱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