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月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593号原告:王月。被告: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诉被告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撤回起诉。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月负担。审 判 长 靳志宇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