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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世杰与邬万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世杰,邬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曾世杰,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被执行人:邬万春,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执行曾世杰与邬万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1419482.85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邬万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便处置,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