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陈某与被告李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千,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李涛,李子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潘厚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杨德才,洪有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523号原告:陈某,男,199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法定代理人:陈晓林(系陈凯叔父),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陈某,女,199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法定代理人:陈晓林(系陈旋叔父),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苇,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千,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元本,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2353389T。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东津大道**号。被告:李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英,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号。被告:潘厚金,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亭江西路。被告:杨德才,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洪有芳,女,194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鞍山路**号德阳高新大厦*栋*楼。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龙泉山北路金地综合楼*号楼。原告陈某、陈某与被告李千、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涛、李子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潘厚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杨德才、洪有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千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本案必须以李千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李千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廖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