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民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孔庆兰、孔得明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庆兰,孔得明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庆兰,女,194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得明(孔德明),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孔庆兰因与被上诉人孔得明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7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孔庆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上诉人侵权的事实清楚,应当改判其停止侵权行为。二审时,孔庆兰进一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1条、第245条的规定,上诉人对案涉土地一直占有、管理使用,上诉人的占有使用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孔庆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孔得明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向原告孔庆兰赔礼道歉;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孔庆兰与被告孔得明对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高卜村民委员会的文物保护单位“章华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交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获得了诉争土地的使用权,故原、被告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属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裁定驳回原告孔庆兰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孔庆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本院认为,孔庆兰一审起诉请求判令孔得明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认为孔得明侵犯了其对争议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二审时,孔庆兰称其对争议土地的占有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关占有规定的保护。经审查,孔庆兰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孔庆兰的起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70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王艳东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宇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