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鑫、陈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鑫,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胡鑫被执行人陈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鑫与被执行人陈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英已按(2017)鄂1121民初字8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字第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春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