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村委会桥头村六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村委会桥头村六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652号起诉人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村委会桥头村六组。代表人:王为钦,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飞、贺文君,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16日,本院收到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村委会桥头村六组的起诉状。起诉人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村委会桥头村六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村委会立即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6637067.22元及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目前按年息6%计,自2017年1月3日计至起诉日止的利息为165926.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1981年1月20日,经白塘街道(原白塘乡政府)、吉南村村委会及吉南村委会桥头村六组(原古南陆队)村民代表同意,将吉南村委会桥头村六组分为两个自然小组(第1自然村和第2自然村),并签订了《吉南陆队分组协议书》。2017年,由于兴建高铁新区项目,吉安市人民政府将吉南村委会桥头村六组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并将征收款逐级发放,目前已至吉安市吉州区××办事处、××市吉州区××处,但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村委会以征收补偿款分配有争议为由一直不将征收补偿款下发给吉南村委会桥头村六组。实际上第1自然村小组和第2自然村小组所应分得的征收补偿款是非常明确的。自1981年分组协议签订日起,政府公粮、购粮、光荣粮等上调任务、政府修路摊田、债务、政府摊派等均是由两自然村小组按该协议中约定各自承担,各自然村小组所属的土地租赁、承包所得收益也均是由各自然村小组村民分得。由此可见,《吉南陆队分组协议书》是两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一直遵照执行,故各组所应分得的征收款是明确的,并不存在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村委会桥头村六组提交诉状陈述的征收补偿款纠纷实际系起诉人内部第1自然村和第2自然村之间的纠纷,该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村委会桥头村六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斌生审 判 员 王 晖人民陪审员 宣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