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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尤建军与李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建军,李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5执30号申请执行人尤建军,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被执行人李东红,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申请人尤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漳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责令被执行人李东红清偿申请执行人尤建军工资人民币46578元,案件受理费964元,本案执行费599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东红外出规避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协助侦查被执行人李东红下落,后在申请执行人尤建军的提供下寻得被执行人李东红下落,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东红进行拘留,但因为被执行人有肺结核、肾结石、肾结核等病,不宜采取拘留。被执行人李东红已被依法纳入失信执行名单。本院通过房产管理中心,工商登记、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寻找到被执行人李东红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银行账户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漳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军执行员 温云成执行员 张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