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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增利与沈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利,沈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678号申请执行人张增利,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镇。被执行人沈永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黑沟镇柳河村。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06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等待它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