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增利与沈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利,沈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678号申请执行人张增利,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镇。被执行人沈永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黑沟镇柳河村。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06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等待它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