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于先新、李玖谕与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先新,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玖谕,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3410695K。法定代表人:吴艳呤,该公司负责人。于先新、李玖谕与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2016)阜仲字第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申请人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內支付申请人于先新、李玖谕工程款188740元,并自2016年2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赔偿申请人利息损失至付清为止。由于被执行人沒有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地均在颍东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阜仲字第87号裁决书,由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汝佺审判员 赵春雷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