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信师范与郜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师范,郜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信师范,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郜志强,现住长春市春郊路与翔运街交汇。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郜志强已按照(2014)二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信师范与被执行人郜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