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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02号原告:王某,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杨某,女,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因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