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02号原告:王某,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杨某,女,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因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