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xx与武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168号申请人:王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人。被执行人:武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晋1124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息60000元,支付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xx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执行费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