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张述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张述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240号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项惠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述琼,女,生于1964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现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诉被告张述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以被告张述琼已于2012年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成 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红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