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得成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环卫处、李洪喜、李占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得成,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环卫处,李洪喜,李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95号申请人于得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环卫处。法定代表人张过桥,系处长。被执行人李洪喜,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占友,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得成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环卫处、李洪喜、李占友民间借贷纠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公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