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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靳某3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1,靳某2,靳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219号申请执行人靳某1,男。申请执行人靳某2,女。被执行人靳某3,男。关于靳某1、靳某2与靳某3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3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靳某1、靳某2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东里X号楼X层XXX号房产由靳某1、靳某2、靳某3继承,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鑫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