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彭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梦霞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彭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梦霞,宗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52号申请人江西省彭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彭泽县。法定代表人:欧阳腊宝。被执行人周梦霞,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宗高峰,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江西省彭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周梦霞等计划生育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彭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