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韩俊海、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七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海,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33号申请执行人:韩俊海,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华,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俊海与被执行人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七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七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广饶街道农村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服务站的收入项目1422.5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景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