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锁为与李明伟追偿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锁为,李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高锁为,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明伟,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高锁为与李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执1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虎豹代理审判员 郝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飞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