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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钊与刘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钊,刘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3810号原告:刘钊,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刘军涛,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青岛市。原告刘钊与被告刘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军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4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承诺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后经原告反复寻找、催促,被告陆续累计还款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元整。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要么胡乱承诺马上还款,要么以各种理由匆匆挂掉,之后拨打被告电话也不接。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刘军涛偿还剩余欠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整,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刘军涛未答辩。原告刘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2日,被告刘军涛向原告刘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伍万伍仟元整。2015年6月19日还。”同日,原告刘钊分两笔共向被告刘军涛转账5万元。关于为何只转账5万元,原告陈述被告出具借条时,原告手中正好有5000元现金,原告就将该5000元交付给被告,随后又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5万元。被告已偿还借款31600元。本院认为,被告刘军涛向原告刘钊所出具的借条及相关的转账事实,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原告刘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被告刘军涛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刘钊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234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钊借款本金2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刘军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华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