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启丰物流有限公司与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蔡金对海��、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启丰物流有限公司,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蔡金对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743号原告:厦门启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7J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吴晓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理,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市祥芝祥农。法定代表人:蔡亚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蔡金对,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启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蔡金对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启丰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预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大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高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