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维丽、连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丽,连丽萍,严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984号申请人:徐维丽,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连丽萍,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严照忠,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徐维丽与连丽萍、严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维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连丽萍、严照忠所有的房产。申请人徐维丽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维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严照忠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东××东宫前新村(绿水家园商住楼)C幢6层602室(所有权证号:201109789)及03-2号杂物间(所有权证号:201211107),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连丽萍、严照忠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徐维丽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2595元,由申请人徐维丽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