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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与张候存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张候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白耀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乌日恒,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候存,女,1966年3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与张候存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候存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有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候存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贺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 郝 宇书记员 :李维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