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全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力,王宝财,吕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陈全力,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丰台区康乐社会福利中心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宝财,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执行人吕岩红,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陈全力与被执行人王宝财、吕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王宝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陈全力借款本金二百万元及利息(以二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吕岩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六十五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王宝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王宝财、吕岩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全力)。权利人陈全力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宝财、吕岩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吕岩红名下的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宝财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被执行人吕岩红名下无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王宝财、吕岩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全力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宝财、吕岩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全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5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