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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黎万祥与李方菊、吴孝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方菊,黎万祥,吴孝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方菊,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万祥,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审被告:吴孝中,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上诉人李方菊因与被上诉人黎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李方菊住所地送达了传票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点30分对本案进行调查审理。2017年5月24日当天上午,李方菊未到庭应诉,且拨打其李方菊本人手机无人接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方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山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