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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井和诉被告邵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井和,邵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459号原告许井和,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被告邵利,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原告许井和与被告邵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找到原告本人到位于隆化县康泰嘉园1号楼底商干外墙喷涂和真石漆工程,该工程结束后,被告以真石漆不合格为由,中间让我们去修了几次,还是一拖再拖,就是不给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4763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17年6月15日通知原告许井和7日内预交诉讼费,或者向本院申请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如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且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本院将按原告撤诉处理。现原告仍未交纳本案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