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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被执行人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宇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075,执行费141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期限内不能执结,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