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贵斌、单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斌,单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3号申请执行人陈贵斌,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单朋,男,1986年2月1日出生,地址高阳县。陈贵斌与单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628民初12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单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贵斌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单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贵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单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贵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牛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人民陪审员 韩 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耀光 微信公众号“”